法律向强拿硬要者伸出利剑
雁过拔毛。在喇叭口一带拦截过境运猪车辆的老少爷们,对此语的理解、运用、发挥,真是到了极限。他们要买的是死猪而不是活猪。买死猪,为运猪车主减轻麻烦,死猪不能进广州,甚至会影响对活猪的检验。即使有人不愿卖,或觉卖上了当,报告司法机关,法律也不能将他们怎么办?是死猪,当然就便宜。可经他们一处理,一捣腾,死猪又卖回了活猪价钱。若他们拦截的运猪车上没有死猪,他们又很快可以让活猪变为死猪。这些人的精明与招数,恐怕连孙悟空也比不上。他们就是这样守候在喇叭口,从过境的一辆辆运猪车上拔毛,渐渐致富、发财。靠山吃山,靠水吃水,他们靠悠悠国道,过上了逍遥日子。此种行为,与过去那种一边抡着刀枪、一边高喊“此山是我开,此山是我管,要想从此过,留下买路钱”的行为有何异样?
要说有异,就在于过去高喊“留下买路钱”的山匪贼寇,根本不把法律当回事。那时的法律也拿他们无可奈何。如今拦车强买死猪的人,他们知道法律、害怕法律。他们要行人留下买路钱,但又担心受到法律的追究。于是,他们就千方百计,变换花样,钻法律的空子,逃避法律的追究和打击。买死猪,给了钱的,又不是拦路抢劫,这犯了哪家的王法。结果是,他们大把地捞了钱,执法机关却不能将他们绳之以法。
如今的情形不同了。时代进步了,法律也逐步得到了完善与发展。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:“强买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
法律之剑已经高悬,再有本文反映的类似行为发生,其行为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。要想发不义之财,就得付出沉重的代价。
要说有异,就在于过去高喊“留下买路钱”的山匪贼寇,根本不把法律当回事。那时的法律也拿他们无可奈何。如今拦车强买死猪的人,他们知道法律、害怕法律。他们要行人留下买路钱,但又担心受到法律的追究。于是,他们就千方百计,变换花样,钻法律的空子,逃避法律的追究和打击。买死猪,给了钱的,又不是拦路抢劫,这犯了哪家的王法。结果是,他们大把地捞了钱,执法机关却不能将他们绳之以法。
如今的情形不同了。时代进步了,法律也逐步得到了完善与发展。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:“强买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
法律之剑已经高悬,再有本文反映的类似行为发生,其行为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。要想发不义之财,就得付出沉重的代价。